12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明确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品规格数要求、药事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使用;并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同时,要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通知中还特别明确,在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将“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而合理用药的五项重点内容也正包括了:麻精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国家基药、集采中选品种、医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鼓励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学服务便利性。
在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将“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
对于优先合理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
对于不能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或临床不合理使用等问题严重的公立医院,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考核评价不合格、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等措施,以推动形成鼓励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导向。
在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服务收支结余,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五种情况纳入合理用药考核重点内容,二级以上医院考核周期为3年
而与此同时,今日(12月20日),国家卫健委还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明确了合理用药的考核范围和内容、组织实施。
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做好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
(四)考核结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五)信息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可在已有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实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六)提升考核覆盖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来源于:医药云端工作室)